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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流程

报关关区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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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征税联系单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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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

"c"内销征税联系单-办理手续流程

单证简介

/ INTRODUCTION

关区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内销征税操作流程: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批准证→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保税监管业务现场受理企业内销申请→进行内销货物数量审核→进行归类审核和价格审核→逐级报批→海关开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企业办理内销报关征税手续

 

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第15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4〕第111号发布,署令〔2014〕218号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
5.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公告〔2013〕70号)
6. 海关总署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56号公告)


二、条件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包括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成品(半成品)内销、边角料内销、残次品内销、副产品内销、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不作价设备内销等。

 

三、单证要求
按照青岛海关加工贸易无纸化改革要求,内销征税一律不再打印纸质《内销征税联系单》。
(一)以下内销业务不再收取纸质单证:
1.边角料内销;
2.内销货物(包括剩余料件、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
特殊情况下海关确有必要验核单证的,企业应予积极配合,并按海关要求提交所需纸质单证。
(二)内销货物(包括剩余料件、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以及副产品内销等业务,仍要提交以下纸质单证:
1.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审批表;
2. 企业内销申请;
3. 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4. 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程序
(一)企业申报
企业录入内销征税申报单向主管海关申报内销。
(二)海关审核
1. 审核内销业务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申报内销数量是否准确,进出口商品对应逻辑关系是否合理;
2.审核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根据商品结构原理、工作原理、功能、用途、性质、成份、加工程度等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审核确定商品归类。
3. 审查确定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认为有必要或加工贸易企业提出要求的,可进行价格质疑或价格磋商。
(三)正常受理
生成电子《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数据,企业凭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

 

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