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
E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1年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出口
"E"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Application Process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货物,出口时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办事机构签发允许出口证明书。
一、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合同。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药品、食品等产品的,应当提交物种成份含量表和产品说明书。
(六)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证明野外或者人工繁育等来源类型的材料。
(七)国家濒管办公示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进出口公约附录所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进口国先出具允许进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公约规定的装运条件的材料。其中,进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提交接受者在笼舍安置、照管等方面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三)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进口后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应当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公约规定由出口国先出具允许出口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
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进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是在公约秘书处注册的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材料。
四、
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野生动植物原料加工后再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生产加工的转换计划及说明;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后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五、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交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或者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相关内容(表头及相关表体部分)打印件。
六、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