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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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6个月
隔离场使用证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隔离场使用证》-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隔离场使用证》-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允许进境动物使用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的许可文件
一、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级隔离场)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非国家级隔离场)
二、需准备的材料
(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5.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1.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5.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6.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7.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8.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审核
1.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2.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四、审批
1.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五、重新申办条件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