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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流程

商务部

t

每年1月1日前,向进口最终用户发放进口关税证明

/

关税配额证明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t"关税配额证明-办理手续流程

单证简介

/ INTRODUCTION

关税配额证明-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指列入实施《关税配额目录》的商品,进口时由商务部签发关税配额证明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羊毛、毛条、食糖、化肥等4种。

关税配额量内进口上述货物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量外进口上述货物的,按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执行。

 

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法律依据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总量。”第二款规定:“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关税配额的申请。”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关税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受理机构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受理本地企业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批数量

有限制,按照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确定年度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2015年度,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8.7万吨、8万吨,羊毛、毛条进口国别(自新西兰进口)关税配额量为33502吨、603吨(该数量为洗净/公定数量),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配额);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包括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依法订立货物进口合同。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持有201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称无实绩申请者)。

②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③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社保、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记录。

④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201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2014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2、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自新西兰进口)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①持有2014年羊毛国别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

②累计申领的羊毛国别配额数量未超过2014年同一贸易方式国别配额项下进口数量的。

3、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额(自新西兰进口)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有2014年羊毛全球或国别关税配额进口实绩,或有2014年毛条全球关税配额进口实绩,或新建成投产且羊毛、毛条年加工能力5000吨以上的。

4、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1)申请企业属于以下类型的:国营贸易企业,或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或持有2014年食糖关税配额且有进口实绩的企业(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或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食糖年销售额4.5亿元以上(含4.5亿元)的制糖企业,或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2)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的;

(3)2012年至2014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4)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4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5、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

①201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率在80%以上的。

②201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率在50%-79%的。

③201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率在25%-49%的。

④201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核销率在25%以下的。

⑤2014年之前有业绩,但2014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

⑥新申请企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申请材料不实的。

2、不符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规定的条件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3)货物进口合同

4)其他法定文件

其他法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货物所有权凭证、依法纳税的完税证明、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等。详见商务部有关公告。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仅限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者在线下载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可复印)并如实填写,与其他书面材料一起向受理机构提交,受理机构进行核实。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2)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址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2、网上接收(仅限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

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之后登录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平台(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登录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领系统,如实填写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并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交。

在线申请时不能随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一并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向相应的受理机构提交,由受理机构核实。

3、信函接收。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856。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由上述单位规定。

4、传真接收。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010)85093158。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由上述单位规定。

5、电子邮箱:暂不采用此方式。

(二)办公时间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流程:

进口关税配额的申领流程如下(详见商务部有关公告):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属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的,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3、属于商务部办理的申请,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数据后,按规定期限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分配配额,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获得配额的申请人发放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办理方式:

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配额分配与配额证明发放、结果公开等。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平等权利,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歧视。

2、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审批的权利。

3、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公布结果中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

4、按照规定,对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5、按照规定,对于商务部依法作出的不予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依法应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在申请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前,申请人有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义务。

2、按照规定,在申请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前,申请人应承担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的义务。

3、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准确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农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