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省农业厅
R
25个工作日(风险评估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签发之日起30日内
进口兽药通关单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R"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或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进口兽药实施监督管理,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二、审批依据
1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
2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2号公布)。
三、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1 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2 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3 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4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五、禁止性要求
1 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
2 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
3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
4 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5 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6 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
7 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1 《兽药进口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
1.2 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适用于少量科研用兽药)。
1.3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审查意见文件(适用于进口注册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等)。
2 国内急需兽药进口,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2.1 进口单位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2 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2.3 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适用疫苗);
2.4 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5 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七、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省农业厅
八、办理基本流程
1 兽药进口(通关单)审批
1.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进口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1.2 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1.3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3 流程图
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兽药审批专用章的批准文件,不予许可的给行政相对人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