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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下载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0609/20060903168621.shtml
根据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及《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凭商务部签发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到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领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二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100731
三、办理流程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1.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时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需先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书面申请方式: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1.一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个商品编码和一个国别、原产地。
2.申请“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以报关使用12次。预计报关超过12次时,应分证申请。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第16项填写核素名称及活度,第17项单位是“克”,第18项填写净重,第20项总值为同位素价值,第23项备注栏填写毛重,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枚数,非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限进口XX次”字样。如放射性同位素的净重、毛重、价值在合同中未列明的,需由合同卖方提供相关文件,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4.私自涂改所递交材料一律无效。
五、所需材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原件。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国家环保部签发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如采用书面申请方式,需下载一式两份申请表,加盖进口商公章。(申请表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相关申请表下载处下载)
6.外贸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7.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8.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9.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12.已申请的许可证需要更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未列明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递交以下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许可证原件。网上申请时还需将如“08AAX00000换证”字样录在备注栏。凡更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已列明项目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告知方式
1.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书。
2.申请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自助查询办理进程,办结后到商务部办事大厅领取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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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六)《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8月1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三、批准数量
无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五、申请材料
(一)内资企业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9、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2、网上接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提交电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附后);
(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四)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出口目录第一、二、三类和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列明的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九、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十、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当地许可证申领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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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三、批准数量
无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五、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2、网上接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提交电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附后);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九、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十、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当地许可证申领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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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三、批准数量
无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五、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申请条件”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申请接收
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2、网上接收: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
八、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提交电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附后);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九、办结时限
管制清单第一部分出口15个工作日
管制清单第二部分出口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十、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当地许可证申领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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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核、核两用、生物、化学、导弹、挖泥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以及部分两用物项办理经营资格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
八、《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三、批准数量
无限制
四、办事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五、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六、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2、网上接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八、办理基本流程
九、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提交电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附后)。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十、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结果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十二、结果送达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十三、商务部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
3个工作日
1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受理决议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出口
"3"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