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海供应链管理

全球进口门到门一站式服务

进口报关流程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

3个工作日

1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受理决议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手续流程

单证简介

/ INTRODUCTION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    总目录下载地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0609/20060903168621.shtml

       指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进口时由商务部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3.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4.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5.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二处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100731

     

    三、办理流程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在京中央管理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所有企业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

    1.网上申请方式:企业应先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详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办事指南中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申请时,登录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上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及时查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状态,经过初审、复审通过后,申领者可在企业端打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并加盖经营者公章,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中:申请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经营者在网上申请前需先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2.书面申请方式:进出口经营者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1.一份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个商品编码和一个国别、原产地。

    2.申请“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可以报关使用12次。预计报关超过12次时,应分证申请。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第16项填写核素名称及活度,第17项单位是“克”,第18项填写净重,第20项总值为同位素价值,第23项备注栏填写毛重,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枚数,非密封源需在备注栏注明“限进口XX次”字样。如放射性同位素的净重、毛重、价值在合同中未列明的,需由合同卖方提供相关文件,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4.私自涂改所递交材料一律无效。

     

    五、所需材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原件。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国家环保部签发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如采用书面申请方式,需下载一式两份申请表,加盖进口商公章。(申请表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网站相关申请表下载处下载)

    6.外贸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7.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8.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9.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12.已申请的许可证需要更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未列明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递交以下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原件、进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许可证原件。网上申请时还需将如“08AAX00000换证”字样录在备注栏。凡更改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中已列明项目的,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告知方式

    1.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书。

    2.申请企业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自助查询办理进程,办结后到商务部办事大厅领取许可证书。

  • 一、适用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二、具体成分范围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40%)的混合物、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10%)的混合物;

    2.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

    3.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批准数量

    无限制

     

    五、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六、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第四条申请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外交大局的、不符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不予许可。

     

    七、申请材料

    (一)内资企业需要递交的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5、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6、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9、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2、网上接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十、办理方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提交电子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联系方式附后);

    (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四)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目录第一、二、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审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十一、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十二、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十三、结果送达

    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应用上发放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到当地许可证申领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一、适用范围

    放射性同位素

     

     

    1.放射源分5类,先确定放射源属于几类:

     

    2. 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四)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五)放射源说明文件。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

     

    填写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保存后,将进入下一步添加明细阶段。申请单位应依次填写需要进(出)口的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清单,要求如下:

    1. 放射源进口审批表

    填写放射源进口申请表时,放射源清单中需填写的内容如下:

    (1)核素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如放射源内包含多种核素的混合且核素份额不明,需按照其危险性最高的核素填写,此时活度按放射源总活度填写。

    (2)出厂日期

    已出厂的放射源,应按照放射源证书上放射源出厂检测活度的日期作为出厂日期。

    进口尚未出厂的较长半衰期核素的,可与供货方联系由其提供预估的出厂日期,但要求不能跨年度。实际的出厂日期应在活动完成后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3)出厂活度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证书内提供的活度为准;

    进口尚未出厂的放射源的,实际活度与审批表内填写的活度不一致时,应在备案时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由其在系统内备案时进行修改。

    (4)标号(Serial Number)

    已出厂的放射源以证书为准,同一生产厂家不同源的标号具有唯一性。

    (5)类别

    用户在系统内选择核素类别并填写活度后,该项为自动生成,无需手动填写。

    关于放射源分类文件可于环境保护部网站查阅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放射源分类办法》。

    (6)重量

    由申请单位联系国外供货方提供,用于海关办理相应手续时应与验货实际重量一致,详细要求可咨询海关有关部门。

    (7)产源单位

    为放射源生产单位,与产源国家对应。

    需注意进口含源仪器的,放射源的生产单位与仪器的生产单位不一定为同一家。

    (8)用途

    常见用途均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进口的用途应符合使用单位的许可且与进口理由对应一致。

    实际用途未在下拉菜单选择项内的,可选择“其他”并在纸质审批表用途栏内手写注明,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说明。

     

     

    进口后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