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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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预归类标志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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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预归类标志-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预归类标志(已废止),《海关预裁定》登场
Application Process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宣布自2018年2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海关预归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预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口企业通过预裁定,可以事先就商品预归类、原产地、估价等问题事先向海关进行咨询。
一、什么是海关预裁定?
预裁定是中国海关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义务的重要举措,是指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已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提前做出有关裁定的制度。
与海关原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的「三预」工作不同。原预归类,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做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关区,而预裁定决定签出后,全国海关范围内都适用。海关预裁定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企业进一步提高通关效能、降低通关合规成本的需求。
二、申请海关预裁定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海关预裁定可以在货物进出口前明确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以及某项价格要素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能否适用原产地规则。
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性风险,简化企业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帮助企业提前准确了解关税政策及涉税要素,有效评估交易成本,降低不合规申报的风险,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便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和贸易活动。
三、海关预裁定申请资格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参与进出口贸易的其它主体,如报关企业和物流货代企业,即使也是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也不能作为预裁定的申请主体,但可以作为申请主体的代理人,代办相关申请手续。
四、如何申请海关预裁定
预裁定申请的流程和要求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017〕0236)、海关总署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8〕0014)等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五、海关预裁定基本流程
预裁定的基本流程为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 作出决定→ 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另外,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海关审核情况,可能还包括补正、补充、撤回、终止等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署令236号)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实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见附件1)。
四、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五、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5)。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六、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见附件7):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见附件8)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八、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见附件9)并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十、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第十五至二十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停止实施。
十二、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