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部、省农业部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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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5天
6个月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省级植保植检部门或国家农业部签发的允许农用种子、苗木进境的许可文件
一、受理机构
1.国务院和中央在京单位引种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站提出申请。
二、需准备的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下载:[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风险评估报告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展会批准文件、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A4纸,用电脑打印,一份 |
必要 |
无 |
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 |
原件 |
一式两份 |
必要 |
无 |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3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4 《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农业部[1993]农(农)字第18号发布实施)。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禁止性要求
禁止从植物疫情发生区引进有关寄主作物种子、苗木,有关名录请参照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总局公告第1472号、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总局公告第1676号。
六、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子窗口审查《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风险分析。
3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后办理批件。
4 流程图
七、办理方式
网上提供申请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的同步报送。
八、办理时限
15 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