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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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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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d"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是指商务部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的管理准予出口的批准文件。
适用范围:
适用于援外物资项目项下的出口物资。
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主要由中国政府选定实施企业采购一般性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单项设备,必要时承担相应安装、调试、操作指导和培训等配套技术服务任务的援助项目
管理规定:
援外物资项目供应的各种物资,免领出口许可证,口岸海关一律验核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提交的商务部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原则上不附清单)以及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通关单。
对于来不及办理商务部紧急物资援助任务通知函的项目,先验核总参谋部有关部门提交的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出具的紧急物资援助任务通知和加注“援外出口物资”的通关单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商务部紧急物资援助任务通知函由总参谋部有关部门另行补送。
凡根据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出口的援外物资,不论是否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各口岸海关一律验核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列明的品名、数量和金额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凡经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合格或经外经贸部和质检总局商定办理特殊放行的援外出口物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一换发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内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
对援外工程项目出口的自用生活物资不属检验检疫部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范围。个人携带出口的生活物资,海关按自用合理数量予以验放;随援外物资一并出口或另外发运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资应按照“其他贸易”(贸易方式代码9739)报关,海关验核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
经援成套项目建成移交后,对外继续供应设备维修零配件由商务部所属的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统一对外组织供应,海关对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或其分公司出口的设备维修零配件凭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不验核出口许可证。
对一次出口完毕的援外物资,海关将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正本和出境货物通关单随报关单留存。对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海关应在出境货物通关单中对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出口情况作出批注,在办结出口手续后,将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复印件随报关单留存,正本退还企业。最后一批物资出口完毕时,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正本随最后一份报关单留存。
对实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资,商务部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上加注“本通知在办理援外物资口岸验放时可分批使用”字样。对未注明的,海关视为一次使用有效,并留存正本。
援外物资监管方式为“援助物资”(贸易方式代码3511)。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海关不出具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不属“援助物资”规定的范围,海关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出口手续,验凭商务部明确批复为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援外任务批件或函”接受报关,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应填报为“一般贸易”,并在出口结关后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援助出口物资不属于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货物的范畴,对于征免性质为“无偿援助”(代码201)的,其对应的征减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47号(关于实施《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共同对技术贸易和援外物资启动《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上述证件,并将有效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对证件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合法申领的上述证件,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六、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