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
O
5个工作日
1年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机电证,O证
进出口类别
申请方式
监管证件代码
单证有效期
办理机构
办理时间周期
许可证或批文名称
网上申请、书面申请
进口
"O证"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办理手续流程
/ INTRODUCTION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机电证,O证-办理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招标机电证
需符合两点:
1、新机
2、货值超过人民币100万
若收货人为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或民营与外资合资企业,均可免招标。 简言之,只要有国企出资,并符合以上两点,则需要办理招标。
一、申请条件
(一)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3.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
4.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5.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二) 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3.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4.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5.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办理机构:
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事务二处、地方机电办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100731,或地方机电办地址
三、所需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网络提交)
2.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提交)
3.进口订货合同(网络提交)
4.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网络提交)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网络提交)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5.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进口经营者所递交的申请经地方、部门机电办初核、商务部机电产业司复核后,凭《机电产品进口证件领取凭证》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取证。
五、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告知方式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请方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查询办理进程